2007年1月8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奔驰车主坐上被告席
林佩先

  一位刘老汉,一辆奔驰车,他们在相同的时间,出现在了相同的地点,遂引发了一场悲剧。刘老汉在与奔驰车主争论时,突然发病,倒地身亡。前不久,刘老汉“被气死”一案有了一审判决。
  
  争吵过后倔强老汉暴毙而亡
  2006年6月7日,对于住在沈阳市大东区的63岁刘志刚一家来说,绝对是一场厄运的开始。谁也不会想到,平时身体还算硬朗的刘志刚会暴亡,刘家就此陷入冰窟之中。
 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刘志刚暴亡的前几天说起。刘家住在2楼,时常受到楼下停泊车辆的干扰,刘志刚常常为此感到烦闷,刘家人的休息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。为了制止停车扰民的情况,刘志刚在楼道边用白色粉笔写下了“车禁止停放”的字样。可6月6日的晚上,又有人将一辆奔驰轿车停放在此。刘志刚很是气愤。
  奔驰轿车的主人是同住一楼的王萌的前夫张江。待张江来到车前准备离去时,刘志刚拦住了张江。话不投机,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辩。刘志刚极为气愤,站在车前要求张江赔礼道歉,张江也丝毫不让,打算强行开车离去……
  就在这时,刘志刚突然显得极度痛苦,慢慢倒在车前,张江带着儿子倒车驶离现场。120医护人员闻讯赶来进行抢救,但无效,10分钟后,宣告刘志刚因心肌梗塞死亡。

  提起诉讼老伴只为讨个说法
  “老刘活着的时候特别热心肠,谁家有个大事小情,他总有求必应。平常看到有啥不公正的事儿,他都要出面管一管。”“小区内的车辆乱停乱放,还噪音扰民,大伙都很闹心,而老刘就不怕得罪人,能仗义执言。如果他不爱管闲事,也就不能‘走’啊!”刘家的许多邻居都对老刘的为人赞不绝口。
  刘家人在悲痛之余想到了法律。他们来到法院,对奔驰车主张江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。“因邻里间的争执,我失去了相濡以沫的老伴。以后的日子就剩下我一个人了,这种悲痛是别人不能理解和替代的。现在我打官司,不为赔偿,只为讨个说法。”走出法庭,刘志刚的遗孀王女士哭着说。
  “老刘是家里的顶梁柱!他在的时候,家里家外都由他操持。就在他出事的前两天,我们还准备一起出去旅游呢,票都已经买来了……”话没说完,王女士已经泪流满面了。
  刘志刚生前曾经为装修队刮大白,卖过菜,还做过一段时期的木匠,家境并不富裕。他的离去,不仅给家里留下了悲伤,还让家里的经济陷入了困境。提及今后的生活,王女士想都不敢想。

  对簿公堂老汉死因各执一词
  法庭之上,就刘志刚的死因,刘家人与张江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激辩。
  刘家人要求张江支付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1万元。“张江在小区内不按物业管理规定停车,引发了与刘志刚之间的争吵。刘志刚因为不堪汽车噪音的干扰,自发实施了维权行为,本身是正当、合法的。”刘家的代理律师这样认为。
  而张江一方却认为,刘志刚不具备纠正违规停车的权力和能力,其行为属于越权行为。
  为了能更加说明问题,刘家人还出示了法医学鉴定报告,“刘老汉死于冠心病急性发作,争吵、谩骂及情绪激动可成为该病发作的诱因。”张江则对此认为,刘志刚一直患有心脏病,而此次心脏病突发导致死亡应该属于正常的生理现象,与争执无关。
  张江的代理律师认为,经对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核实,张江停车的位置是小区内的日常停车场所,并不属于禁停之地。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对产生的结果具有违法性和过错性。在此案中,张江停车是合情、合理、合法的,没有过错,也没有违法性,因此,刘志刚的死亡与张江的停车没有因果关系。

  法院观点损害结果显著轻微
  法院经过审理,日前作出了一审判决。
  法院认为,刘志刚死亡原因有三点。首先,刘志刚本身体质特殊;其次,刘志刚明知自身患有心脏病,不应情绪激动,却对自己生命健康疏于注意;最后,张江遇事不冷静,与刘志刚发生争吵、谩骂。本案前两个原因对刘志刚的死亡结果起直接作用,并表现为一种必然的,一定的趋向。
  本案第三个原因,对刘志刚的死亡结果不起直接作用,而是因为刘志刚的特殊体质,才产生了死亡的损害结果。张江在刘志刚死亡的原因中所占的比重较小。被告应以自身原因的大小为基础来承担刘志刚的损害赔偿责任。刘家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,法院不予支持。法院判令张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刘家26889.9元。
  判决后,刘家人感到法院判决公正。这对刘家人来说,是个莫大的慰籍。而张江一方选择了沉默。(文中人物均系化名)
  (林佩先)